余姚市四川商会章程1.1

第一章

第一条 机构名称
 余姚市四川商会,以下简称“本会”。  

第二条 机构性质
 本会由余姚市工商业联合会(总商会)管理,从事生产、投资、经营等活动,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企业、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

第三条 宗旨
 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,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认真履行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职能,按照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》,引导会员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积极主动开展外引内联和文明经营的经济活动,努力实践服务企业,做企业与政府的桥梁纽带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为促进非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

 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

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工商业联合会,登记管理机关是余姚市民政局,党建领导机关是余姚市人民政府阳明街道办事处党工委。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(脱钩行业协会商会、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)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余姚市余姚城区塑料城1-1号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  

第一条

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团结、帮助、引导、教育会员爱国、敬业、诚信、守法,提高会员素养,塑造企业良好形象。开展经济协作与科技、文化交流,联系工商界人士来余姚四川投资创业,为余姚四川经济作贡献

第二条

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会员企业管理工作,使会员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规范化管理,引导会员依法经营,照章纳税,有序竞争,提高会员自律意识。

第三条

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必要联系和沟通,及时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、要求、建议和意见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和合理要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第四条

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、交流活动,为加强与国内外企业及本会会员间的横向经济联系,互相促进,共同发展。

第五条

会同有关新闻媒体适时介绍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,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,扩大企业影响,提高企业知名度。

第六条

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为会员企业提供咨询、信息、培训等服务,关心会员企业的发展,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。

第七条

通过各种渠道组织会员开展经营合作,参加展览展销、外出考察等经贸活动。

第八条

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,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,宣传作出突出贡献会员的先进事迹,评比、表彰优秀会员,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荐先进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一条
 凡在余姚市开展各种经营活动的四川籍企业,个体工商户,经济组织的代表人士,均可自愿申请入会,本会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制。遵循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的原则。
第二条 入会条件
 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由单位(或个人)书面申请,由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介绍,并符合以下条件,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本会会务会议讨论通过,并报市总商会批复,方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(一)承认本会章程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;
(二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三)热心本会工作,奉献本会事业;
(四)奉公守法,依法经营,信誉良好;
(五)有互助合作的团队精神

(六)对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三条 会员权利
(一)有选举权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;
(四)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,并实施监督;
(五)有入会、退会自由。
第四条 会员义务
(一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有关决议、决定;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,关心本会建设和发展;
(四)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(商业机密除外)
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五条
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,损害本会利益的,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。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,不履行义务的,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务会议批准,可劝其退会。
第六条
 会员要求退会的,应书面通知本会。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,经通知后仍不缴会费的,可视作自动退会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
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任务;
(五)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。
第二条
 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。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三条
 会员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,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四条
 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5年。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。
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
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八)聘请名誉会长、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
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六条
 理事会必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七条
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,在特殊情况下,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八条
 会长会议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参加,并可根据需要通知其它有关人员列席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会长会议行使第五条中第一、四、六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九条
 会长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,在特殊情况下,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。会长会议须由2/3以上会长会议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长会议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条
 本会设会长1名、执行会长1名、常务副会长若干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1,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若干名。会长、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。

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;
(三)为人正直公道,有奉献精神,热心助人,热心公益事业。能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维护本会利益,有较高威望和凝聚力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和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

(六)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;

(七)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第十二条 会长职权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会长会议;
(二)组织落实实施,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、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。
第十三条 秘书长职权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,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;
(四)提名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提交会长审定;
(五)在会长、副会长领导下,实施本会的决议和任务;
(六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工作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

第一条 经费来源
(一)会员缴纳的会费;
(二)海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以及会员的捐赠;
(三)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条 会费
 本会按照会费管理制度收取会员会费,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。会费缴纳标准需听取会员意见后,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。
第三条
 本会接受的捐赠或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并根据与捐赠人或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、用途合法使用。
第四条 经费管理
(一)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或被个人占有。
(二)本会必须按国家财政部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,真实,准确,完整。
(三)本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,并接受主管部门审计和监督。
(四)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需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五条
 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一条
 本会章程,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,提请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。
第二条
 本会章程修改,须理事会提出,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,提请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的程序及财产处理

第一条
 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,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。
第二条
 本会终止前,须在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。
第三条
 本会经主管单位办妥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条
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

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。如暂不能单独、联合建立党组织的,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、联络员等方式,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。

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,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,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、审批。

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,对党员有3名以上,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,建立功能型、拓展型党组织。

本团体换届选举时,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;本团体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
第五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
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、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。

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附则

 本章程于201910  19日经会员大会通过,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